通知公告

2013/9/4 8:58:10 浏览:4264人次  

鄂州博物馆志愿者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鄂州博物馆吸收热爱博物馆事业,愿意在博物馆为公众服务的人士为本馆志愿工作者。

第二条 志愿者是指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不为物质报酬,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为做好志愿者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归口鄂州博物馆陈列开放部。

第四条 本章程只针对成人自愿者,《小小自愿者章程》另行发布。

第二章  志愿工作者

第四条 本馆志愿工作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心健康。

二、 具有奉献精神,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愿意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无偿为公众提供服务。

三、热爱文博事业,具有博物馆、历史、民俗类的一般基础知识,能够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用语。

四、 参与鄂州博物馆组织的相关培训课程并修满规定课时。

五、 遵守志愿者章程和鄂州博物馆的相关规章制度,服从鄂州博物馆的任务分配和安排。

第五条 本馆志愿工作者的吸收与招聘:

一、 本馆根据工作需要,直接面向社会或通过有关单位、社会团体的推荐,招聘志愿工作者。

二、 本馆的志愿工作报名者与被推荐者必须经过本馆的考核,合格者方可接受招聘。

第六条 本馆志愿工作者的工作期限一般为一年,时间从录取之日起计算。工作优秀者经本人申请并获准后可延长一年,延长次数不限,志愿者依据本人意愿,亦可随时申请中断志愿工作。

第三章  志愿工作者的工作与管理

第七条 志愿工作者必须持有《鄂州博物馆志愿工作者服务手册》,记录每次活动情况,并经过本馆的确认作为工作考核的依据。博物馆需要志愿者参与博物馆工作的各个方面,例如博物馆展览的导览讲解,外出巡展的布展及讲解宣传工作、信息收集、展览陈列设计、博物馆内部刊物编辑工作、观众疏导、英文解说词撰写、教育推广活动讲座、咨询服务、网站美工等。

第八条 本馆向志愿工作者发放胸卡式工作证,志愿工作者工作时必须佩戴此证。

第九条 志愿者服务的定义:在规定楼层及展厅参与博物馆按志愿者章程约定的讲解工作,视为服务。馆内组织的参观、培训、活动、会议等,不作为参与服务的界定。

第十条 志愿工作者的工作时间由志愿者本人与陈列开放部协商确定,一般每月工作不少于一次,服务时间不少于8小时,全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工作时间:每天9001700,也可选择半天时间分段服务。志愿者因各种情况有较长时间无法参与服务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向志愿者管理人员提出申请。除特殊情况外,商定的工作时间不予变更。

     第十一条  志愿者排班管理方式:排班表按月更新, 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可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及生活情况进行安排。服务时间一旦确定,请尽量不要频繁变更。

第十二条  月度统计及总结:每月初由志愿者组长公布上月考勤报告,报告中将总结:志愿者出勤次数统计、长期或短期请假人员、无故不到岗人员及次数。此报告将作为志愿者服务年度工作统计的数据支持。工作表现优秀者在年终予以表彰,并记入《鄂州博物馆志愿工作者服务手册》。

第十三条  表现消极、影响工作者,本馆将劝其退出志愿工作者行列;表现与志愿者身份不符,有损本馆形象者,本馆将予以辞退。被辞退者不得再度成为本馆志愿工作者。

第十四条  鄂州博物馆志愿者可享受以下权利:

一、 免费参观鄂州博物馆的陈列和展览。

二、 对本馆举办的讲座及其他活动有优先参与或一定程度的优惠待遇。

三、 免费阅览鄂州博物馆图书馆藏书。

四、 免费获赠《鄂州文博》期刊。

第十五条  鄂州博物馆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参加志愿服务的人员,在服务活动中,必须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用语,注意礼节礼貌,仪态端庄大方。注意个人仪容仪表,衣着得体大方。正确佩戴挂牌,精神饱满。

二、 为观众提供咨询讲解,并辅助鄂州博物馆开展各项活动。

三、 指导、帮助观众正确操作展览辅助设施,维持展厅秩序,维护展品安全。

四、讲解时不能接听电话和手拿水杯、包或手机等不相关的物品,手机调成振动音。

五、爱护文物以及博物馆的设施,引导观众遵守参观纪律。

六、按时到岗签到,有事应提前一天完善请假手续。

七、平时自觉学习文博、历史等相关知识,积极参加鄂州博物馆陈列部织的培训和活动。

八、尊重观众、帮助观众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观众服务。

九、遵守鄂州博物馆及陈列开放部的相关规章制度,服从任务分配和安排。 

十、 自觉维护鄂州博物馆和志愿者的形象,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六条  本章程于二○一三年九月一日生效。

第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权归鄂州博物馆。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鄂州博物馆。

       二0一三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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