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品管理
鄂州市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鄂州市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一、总原则
要切实保证征集藏品的质量。单件文物藏品征集原则上限定于珍贵文物;成组或自成系统的文物藏品征集,珍贵文物也应占一定的比例;因陈列展览需要,或属藏品缺环以及其他有必要征集的,应从实际出发,保证质量。
二、藏品征集范围
1.反映鄂州各个不同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和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文物。
2.鄂州地域内的具有代表性的农业、手工业生产工具、产品,以及有关人们生产活动、商品交换等的文物资料。
3.鄂州历史上的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以及重要历史人物的遗物、作品、手稿及有关文献等重要近现代重要实物。
4.反映历史上鄂州社会发展的民俗生产工具、生活用具、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的文献、文物等。
5.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以来,反映鄂州人民不怕牺牲艰苦奋斗的有关文物、资料和照片。
6.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构件、石刻、壁画。
8.现当代具有特殊意义的代表性物品、能反映和代表当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见证物;
9.鄂州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10.根据陈列和研究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的征集其它类别的藏品。
11.鄂州境内出土的古生物化石和动、植物标本及反映其生态状况的标本、资料。
三、文物藏品征集途径
1.协商转让。根据社会流散文物信息,主动向团体或个人劝捐或征集非正式发掘出土和流传在民间的流散文物。
2.接受捐赠。是指藏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将其所拥有的藏品捐赠给文物收藏单位收藏而合法取得藏品的方式;
3.商业购买。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出售其收藏的文物。4.有偿调拨。文物收藏单位之间无偿或有偿调拨、交换
的文物。
5.依法移交。是指执法部门将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进行移交而合法取得藏品的方式;
6.其他方式。对基建施工时发现的文物进行抢救性清理或征集。
四、征集入藏程序
1.文物征集组负责文物的征集工作,负责办理征集、捐赠、调拨、交换等有关手续。
2.对无偿捐赠文物者,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数量大质量高的批量性捐献文物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举办专题陈列或出版图书。
3.对无偿调拨、交换的文物,按规定办理好有关报批文件协议书和交接手续等,有偿调拨、交换的文物要确定补偿金额。
4.收购文物须向出售者讲明政策和定价依据,不许在收购中强买强卖,禁止与出售人进行私下交易,对出售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5.征集入藏的文物要组织专门的鉴定和价格评估,必要时可聘请省文物局或国家文物局鉴定委员参加,鉴定意见须有三名以上鉴定人员签名。
6.文物入藏必须详细记录文物征集情况和流传经历,做出认真准确的现状描述和完残记录,并进行照像、绘图、测量等工作。
7.完成上述征集程序后,向总帐管理员办理移交,总帐管理员须尽快对藏品进行登记、编号、制卡,并移交入库。
鄂州市博物馆
2019年3月1日